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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监察法实施条例》做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几点认识
发表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秦都区纪委监委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对《条例》进行深入学习。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者,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法律素养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条例》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程序性规定

《条例》共九章二百八十七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服务立场,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与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制约的坚定决心。《条例》不仅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而且是《监察法》实施的程序法。

二、《条例》的法律渊源是国家监委行使制定监察法规重要职权的具体表现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随即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条例》制定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将制定《条例》作为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工作。今年5月17日至6月15日,《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20日,党中央批准实施《条例》。《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制定监察法规的重要使命。从内容上看,《条例》既坚持职责法定,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不突破法律另行创设制度;同时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建设,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其他监察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协调衔接,以系统集成促进协同高效,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条例》细化了措施适用情形,完善了措施适用的具体要求,为办理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提供了“路线图”

对采取监察措施的工作规范和文书、笔录要求等各方面作出全面细致规定。例如留置措施方面,《条例》对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职务违法”“重要问题”“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对采取留置措施及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的工作规范和有关文书要求作出全面规定,对延长留置时间、解除留置措施等也进行了细致要求。《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机关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规定。细化监察监督内容、渠道和方式,将以案促改等要求法规化,明确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具体范围,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各项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在法规中予以固定。

针对监察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针对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问题,《条例》在第三章第一节“监察对象”中,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范围逐项作出细化,如将第六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一步明确为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五种类型,从而更具指导意义。

《条例》在第三章第二节“管辖”中,对监察机关的管辖权限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明确了监察法规定的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具体内涵;在第四章“监察权限”中,规定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提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差异化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明确监察机关在“法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

《条例》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我们应该在工作中继续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以《监察法》为“纲”,以《条例》为“目”,全方位、高质量地搞好纪检监察工作。

打铁必须自身硬,学好用好监察法,是纪委监委干部新时代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筑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 燕新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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