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纪守法、自律自省,现将2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通报如下:
1.秦都区吴家堡街道天王第二社区党支部党员侯某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5月15日,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2022年9月,侯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秦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鱼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4月7日,鱼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7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5月,鱼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2起典型案例反映出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党纪国法不容违逆。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深刻认清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摒弃侥幸心理,带头遵纪守法,树立良好形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